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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鸡东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2005-06-29 13:16   

为加快鸡东县经济发展,激励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凡引进域外资金进入我县,进行工农商、服务、城镇公益事业建设等投资的,均适用本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。
第二条 推行协议招商引资。招商引资委托、受托双方事先要签订协议书,并约定奖励比例,依法公证;奖励办法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标准进行奖励。
属于县、乡 (镇)政府行为或国有事业(含群团组织)、企业(含集体企业)单位招商引资的,招商引资协议书事前要经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审议,批准;事后要由招商引资办公室对引资成果组织审核、考查、评估、报批;审核批准后,按协议标准予以奖励。
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招商引资委托方负责支付。县、乡 (镇)、政府为委托方的,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、乡(镇)财政支付。国有事业(含群团组织)、企业(含集体企业)单位为委托方的,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委托方即受益单位支付。
第四条 引进外商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生产加工型企业、项目的,由委托人按引进企业、项目 (资金)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度所上缴税收总额的10%的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(为个人所得税前,下同)。
第五条 引进内资生产加工型企业、项目 (资金)的,按第一年企业上缴税金的7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第六条 引进新型商品流通、服务型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万元及以上的,按引进企业、项目(资金)第一年上缴税金的3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第七条 引进公益事业,投资规模在 200万元以上的,根据项目情况按投资额的0.1-0.5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第八条 在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,用于招商引资专项奖励。凡由县政府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,其奖励资金都由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支付。
第九条 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总结表彰大会,奖励全县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。
第十条 凡县乡 (镇)政府或国有事业(含群团组织)、企业(含集体企业)单位委托招商引资并出资进行奖励的,在引进资金项目到位后,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,按规定填报《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》及准备相关材料,报县招商引资办公室,由招商引资办公室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,并按审批兑现奖励。
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、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向上争取国家项目、资金的,不享受此政策。
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、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,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鸡政发 [1999]42号(《鸡东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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